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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者創作作品的過程中,由于瓶頸或者其它原因無法進行全部完工時,可委托他人進行創作,而對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我國的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委托作品著作權歸誰呢?怎樣運用法律正確保護作者的著作權呢?今天我們就跟隨一起來了解關于這方面的名譽維權小知識吧。
第一,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如此一來,既尊重作者也就是受托人的意愿,也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歸屬的僅限于著作財產權,而不能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只能屬于受托人。
第二,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對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屬于受托人,這也是因為受托人接受委托創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護作者、鼓勵創作的立法目的,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應當被賦予受托人,當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有一定的限制:1、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委托作品提供給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權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如果沒有約定的使用范圍,那么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2、受托人行使著作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妨礙委托人的正當使用。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那么就根據合同的約定,來確定哪方作為著作權的歸屬作者,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那么就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屬于受托方,但是受托方在使用著作權時,也有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