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記者從業內獲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近期向各地方銀保監局、銀行、保險、理財公司等機構下發了《關于加強第三方合作中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近期,部分銀行保險機構的外包服務商發生多起安全風險事件,對銀行保險機構的網絡和數據安全、業務連續性造成一定影響,暴露出銀行保險機構在外包服務管理上存在突出風險問題。”《通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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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微信服務方面,《通知》提到兩項主要風險和問題。一是銀行保險機構對數字生態場景合作情況底數不清,缺乏統籌管理。開展數字生態合作時,銀行保險機構外包風險主管部門、科技和數據管理部門未參與,缺乏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控管理等機制,存在突出風險隱患。二是銀行保險機構對合作中數據安全風險和責任識別劃分不清。
針對上述問題,《通知》明確,銀行保險機構要全面開展一次自查,摸清數字生態場景合作中的網絡和數據安全風險底數,開展排查整改。在合同協議中強化數據安全要求,對于存在違規行為或違反合同約定的,要追究有關外包合作單位的責任,在問題整改完成前,不能擴大合作范圍內容。同時,要將數字生態合作納入到銀行保險機構的外包風險管理范圍,加強統籌管理,科技和數據管理部門應加強外包合作的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加強風險評估和事件處置。
《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按照監管隸屬關系,于7月10日前,將風險自查和整改情況、企業微信合作情況表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銀保監局(分局)報告。銀保監局匯總后,于7月20日前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在科技外包方面,《通知》列舉了多項風險事件。例如,2023年2月份,某互聯網域名代理商因私自變更失誤,導致某銀行互聯網域名解析失敗,在業務高峰期影響金融交易達68分鐘。2022年8月份,4家省聯社托管在某服務商的網銀系統因存在越權訪問漏洞,被不法分子攻破,大量客戶信息和賬戶信息被竊取。
《通知》提到,銀行保險機構在供應鏈安全管理上履職不到位,對外包服務的應急管理機制不健全。外包服務商的安全管理和技術防控能力嚴重不足。
對此,《通知》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強化“服務外包、責任不外包”的主體意識,切實承擔數據安全主體責任,統籌管理科技風險,壓實外包服務商安全責任,提升整體防控水平。
《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加強風險評估和盡職調查,加大監控力度和違規問責,加強對外包服務商的監督管理和實地檢查,合作結束后必須下線相關系統并刪除數據;強化合同的網絡和數據安全要求條款,驗收時嚴格執行安全風險檢查,對發生安全生產事件的要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罰。
《通知》還提到,銀行保險機構對外提供數據應按“業務必需、最小權限”原則進行,系統和數據應優先在銀行保險機構本地化部署。加強邊界防護和傳輸保護,建立與外包服務商的隔離防火墻,不通過即時通訊、網盤、互聯網郵箱等不安全渠道傳輸數據。
值得關注的是,2021年12月30日,原銀保監會印發的《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辦法》明確了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即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與本機構信息科技戰略目標相適應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體系,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控制由于外包而引發的風險。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孟博對記者表示,上述相關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切實落實主體責任,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對所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編輯:高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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